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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下午,青岛市家政服务协会在青岛市国际新闻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了青岛市第十一届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暨金牌母婴护理师复审证书的颁发仪式。
·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解读《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近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提出了《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在,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将为你作简要解读,四大要点我们一起来看!
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信用记录不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没建立起来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政服务诚信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在考察家政企业时指出,要坚持诚信为本,提高职业化水平。今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促进家政服务提质扩容,事关千家万户福祉,要建立诚信体系,实施规范监管。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确定的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体系的总要求,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提出了《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鉴于家政服务涉及面广,既涉及广大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也直接关乎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发布意见前,我们将《意见》面向广大企业和公众征求意见。相关内容请查阅商务部网站。
建立信用体系的总体考虑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管理体系为目标,以推进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家政服务业信用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举、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建立健全家政服务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
《意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加强对家政企业的信用建设的监管,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二是企业为主,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完善家政服务员的信用约束机制;三是分步实施,率先推动在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中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待积累经验后再向其他企业逐步推广;四是强化应用,及时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积极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建立信用档案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重点是建设两个档案。一是推动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率先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逐步推动所有家政企业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二是推动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率先为本地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建立信用档案。逐步推动为所有家政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内容及查询
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等),来自家政企业的职业信息(从业经历、培训情况、消费者评价和投诉情况等),商务部和公安部提供的犯罪背景核查结果信息(一是身份真伪,二是五年内是否涉及盗窃、虐待、故意伤害、强奸、放火等案件,三是是否重症精神病人,四是三年内是否涉毒等)。商务部已与公安部签订协议,联合对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进行核查,查询结果免费提供给家政企业使用,帮助其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经家政服务员本人同意,企业应允许消费者查阅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包含犯罪背景核查结果,供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员时参考。
家政企业信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等),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行政信息(消费者投诉情况、商务执法处罚记录等),其他部门提供的司法和行政信息(违法违规记录、奖励表彰情况等)。家政企业信用信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供消费者选择家政企业时参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开本地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应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积极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已建立信用档案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和规范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将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纳入“红名单”管理,并在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建立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在建立家政服务员档案工作中表现较好的企业,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三是保护信息安全。商务主管部门、家政企业、信息平台等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管理制度和组织措施,避免数据未经公民个人授权即被处理或遭到非法处理,避免数据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
我们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指导意见》的意见建议,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充分吸收各方的意见,符合实际、切实有效。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适时印发《指导意见》,抓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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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特此公告。
附件: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3.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5.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6.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9日